34.02

所有将寻求上市的可转换发行人或与发行人同集团的公司的新股本证券或已发行证券的可转换债务证券,必须符合适用于正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规定,以及适用于与该等可转换债务证券有关的指定股本证券的规定。如各种规定有任何矛盾或出入,则以适用于该等股本证券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