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37.58

      本章采用下列定义:
       
      「有资产支持的证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

       
      由金融资产支持的债务证券,而该等债务证券在发行时,在协议内证明有关资产的存在,并旨在用以筹集资金,以供支付证券应付的利息和偿还到期日的本金,惟以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资产作直接抵押的债务证券除外
       
      「不记名证券」
      (bearer securities)

       
      可转让予持票人的证券
      「可转换债务证券」
      (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

       
      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债务证券,以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不可分割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债务证券发行计划」
      (debt issuance
      programmes)
      债务证券的分批发行,而在首批发行中,发行债务证券的本金额或数量,仅是发行证券最高本金额或总数目的一部分,至于余下部份的发行,则可在其后分一批或数批进行
       
      「债务证券」
      (debt securities)
      债权股证或贷款股额、债权证、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承认、证明或设定债务(无论有抵押与否)的证券或契据;可认购或购买任何该等证券或契据的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及可转换债务证券
       
      「上市债务证券」
      (listed debt securities)

       
      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
      「专业投资者」
      (Professional Investor)
      (a) 如属香港人士,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包括按该条例第397条所制定的规则所指的人士);或
       
      (b) 如属非香港人士,根据有关司法权区对公开发售的相关豁免可向其出售证券的人士。
       
      「国家机构」
      (State)
      包括国家或其政府或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的任何代理机构、权力机构、中央银行、部门、政府、立法机关、部长、各部机关、官方或公职或法定人士
       
      「国营机构」
      (State corporation)
      由国家机构(不包括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及╱或其任何一家或多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实益拥有其已发行股本(或与之相等者)超过50%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由国家机构担保其全部负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
       
      「证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

       
      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的成员交易所
       
      「超国家机构」
      (Supranational)
      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世界性或地区性机构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