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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采用下列定义:
 
「有资产支持的证券」
(asset-backed
securities)

 
由金融资产支持的债务证券,而该等债务证券在发行时,在协议内证明有关资产的存在,并旨在用以筹集资金,以供支付证券应付的利息和偿还到期日的本金,惟以全部或部分不动产或其他有形资产作直接抵押的债务证券除外
 
「不记名证券」
(bearer securities)

 
可转让予持票人的证券
「可转换债务证券」
(convertible debt
securities)

 
可转换或可交换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债务证券,以及附有可认购或购买股本证券或其他资产的不可分割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的债务证券
「债务证券发行计划」
(debt issuance
programmes)
债务证券的分批发行,而在首批发行中,发行债务证券的本金额或数量,仅是发行证券最高本金额或总数目的一部分,至于余下部份的发行,则可在其后分一批或数批进行
 
「债务证券」
(debt securities)
债权股证或贷款股额、债权证、债券、票据,以及其他承认、证明或设定债务(无论有抵押与否)的证券或契据;可认购或购买任何该等证券或契据的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及可转换债务证券
 
「上市债务证券」
(listed debt securities)

 
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债务证券
「专业投资者」
(Professional Investor)
(a) 如属香港人士,按《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专业投资者(包括按该条例第397条所制定的规则所指的人士);或
 
(b) 如属非香港人士,根据有关司法权区对公开发售的相关豁免可向其出售证券的人士。
 
「国家机构」
(State)
包括国家或其政府或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的任何代理机构、权力机构、中央银行、部门、政府、立法机关、部长、各部机关、官方或公职或法定人士
 
「国营机构」
(State corporation)
由国家机构(不包括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及╱或其任何一家或多家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实益拥有其已发行股本(或与之相等者)超过50%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由国家机构担保其全部负债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或指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任何公司或其他法人
 
「证券交易所」
(Stock exchange)

 
国际证券交易所联会的成员交易所
 
「超国家机构」
(Supranational)
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世界性或地区性机构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