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事项 (31.19-31.19A)
31.19
除《GEM上市规则》所载的有关规定外,发行人并须遵守下列规定:
(1) 如公告或广告与新发行债务证券或进一步发行债务证券有关,或其内容可涉及或影响上市债务证券的买卖安排(包括暂停买卖),则须将公告或广告的草稿提交本交易所,待获审核后方可予以刊发;
(2) 如建议修订其公司章程大纲或细则或同等文件,而该等修订为可能会影响其上市债务证券持有人的权利者,则须将文件初稿提交本交易所,待获审核后方可予以刊发;及
(3) 除非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并无进一步的意见,否则不得刊发任何该等文件。
附注: 1 须给予充份时间以待本交易所审核提交本交易所的文件。如有需要,须在发布或最后付印前再向本交易所提交文件。
2 所有经本交易所依据《GEM上市规则》第31.19(1)条审核的公布或广告必须在封面或页首刊载以《GEM上市规则》第2.19条所载格式作出显眼及清晰的免责声明。 31.19A
发行人谨授权本交易所,将其「申请」(定义见《法定规则》第2条)以及本交易所收到的公司披露材料(《法定规则》第7(1)及(2)条所指者),分别按《法定规则》第5(2)及7(3)条规定,送交证监会存档;发行人将有关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即被视为同意上述安排。除事先获本交易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本交易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发行人承诺会签署本交易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将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的方式,概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