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19A
发行人谨授权本交易所,将其「申请」(定义见《法定规则》第2条)以及本交易所收到的公司披露材料(《法定规则》第7(1)及(2)条所指者),分别按《法定规则》第5(2)及7(3)条规定,送交证监会存档;发行人将有关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即被视为同意上述安排。除事先获本交易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本交易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发行人承诺会签署本交易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将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的方式,概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