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十五章 担保人及担保发行

    • 35.01

      第三十七章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担保债务证券发行。在所有其他情况下,如寻求债务证券上市的发行人是由另一法人(并非发行人的控股公司)担保或保证,则担保人须遵行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一如担保人为有关债务证券的发行人。担保人尤须遵守下列规定:
       

      (1)因担保发行而刊发的上市文件,必须刊载关于担保人的资料,而所需刊载的资料,与就发行人所需刊载的资料相同。因此,附录D1C凡提及「发行人」的段落(如属适用)应理解为亦同样指担保人;及
       
      (2)担保人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二十六章附录E4

    • 35.02

      有关担保必须遵照担保人注册或成立地方的法例而发出,并须符合担保人的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或同等文件的规定,而根据此等法例或文件发出担保所需的一切批准书必须均已正式发出。

    • 35.03

      根据上市规则第4.044.07条须予包括或申报的事项,必须引伸至适用于担保人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