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章 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
27.01
27.02
如申请认股权证上市,本交易所一般会实施适用于其可予认购或购买的指定证券的相同规定。但如拟进行该等申请,应尽早就适用的规定谘询本交易所。27.03
如拟申请认股权证上市,则可予认购或购买的指定证券须为(或同时将会成为):
(1) 一类上市债务证券;或
(2) 一类在本交易所承认而受适当管制及正常运作的另一个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债务证券。
惟本交易所会在其他情况下批准认股权证上市,只要其确信持有人获提供所需的资料,可藉以评估与该等认股权证有关的指定债务证券的价值。本规则不适用于国家机构或超国家机构发行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27.04
认股权证的条款于发行或授出后如有任何更改,必须经本交易所批准,惟若有关更改乃按照该等认股权证的条款自动生效则当别论。尤其当发行人建议更改行使期或行使价时,则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27.05
附录D1C第32及33段载有与认股权证有关的上市文件内容的附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