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03

如拟申请认股权证上市,则可予认购或购买的指定证券须为(或同时将会成为):

(1) 一类上市债务证券;或
 
(2) 一类在本交易所承认而受适当管制及正常运作的另一个公开证券市场上市或买卖的债务证券。

惟本交易所会在其他情况下批准认股权证上市,只要其确信持有人获提供所需的资料,可藉以评估与该等认股权证有关的指定债务证券的价值。本规则不适用于国家机构或超国家机构发行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