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

    • 28.10

      如发行人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7.04条已委任保荐人或财务顾问,该名保荐人或财务顾问须负责就债务发行向发行人提供意见,且必须就上市提交发行人申请及所有支持文件,并与本交易所就有关申请的所有事宜联络。

    • 28.11

      上市申请必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28.03条的规定按C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指定的形式提出,并由发行人的正式授权人员签署。申请表格须连同:
       

      (1)《GEM上市规则》第28.13条(如适用)规定的文件;
       
      (2)如发行人或发行人的控股公司须设有(或聘用)保荐人或财务顾问,则为该名保荐人或财务顾问以本交易所接纳的格式发出的独立声明;及
       
      (3)费用规则所述的上市费的金额。

    • 28.12

      本交易所有权拒绝任何申请。在该等情况下,本交易所会发出拒绝书面通知并列明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