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五章 上市文件

    • 序言

      • 25.01

        本章不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本章载述本交易所订定有关债务证券上市文件内容的规定。发行人须注意,属《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所界定的招股章程的上市文件,必须符合《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并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送呈注册存案。在这种情况下,其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一A章及第9.11(33)条的注册程序。《上市规则》第11A.09条所载有关各上市发行人须于其拟注册招股章程日期至少14日前,通知本交易所其拟注册招股章程日期的规定不适用于补充上市文件的情况。申请人须注意,彼等须在申请表格内确认上市文件的须载资料已全部刊载,或如最后定稿尚未呈交以备复核,则于呈交前将予刊载(参阅登载于监管表格的C2表格)。

      • 25.02

        发行人须注意(参阅《上市规则》第24.11(2)条),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必须(如属新申请人)于审理正式上市申请日期至少足三个营业日前及(如属上市发行人)于落实刊发至少足两个营业日前送呈本交易所;未得本交易所同意,上市文件的最后定稿不得作出任何重大修订。

      • 25.02A

        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谨授权本交易所,将其「申请」(定义见《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2条)以及本交易所收到的公司披露材料(《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7(1)及(2)条所指者),分别按《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2)及7(3)条规定,送交证监会存档;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将有关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即被视为同意上述安排。除事先获本交易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本交易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本交易所可要求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签署本交易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而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须按有关要求行事。将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的方式,概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

    • 释义

      • 25.03

        按照上市规则第1.01条的释义,上市文件指因申请上市而刊发或建议刊的招股章程、通告文件及任何同等的文件(包括协议计划及介绍文件)。发行人如对某份文件是否构成上述释义所众定的上市文件有作何疑问,应尽早谘询本交易所。

    • 如有需要

      • 25.04

        根据此等交易所上市规则须刊发上市文件的上市方式包括:

        (1) 发售以供认购;
         
        (2) 发售现有证券;
         
        (3) 配售;及
         
        (4) 交换或规代证券。

      • 25.05

        根据此等交易所上市规则,其他上市方式毋须刊发上市文件,惟倘若需要或刊发上市文件,则该文件必须符合本章所述的有关规定。

    • 内容

      • 25.06

        在上市规则第25.08条的限制下,上市文件必须载有附录D1C所载的各项资料。

      • 25.07

        除此等详细的规定外,所有由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就初次申请上市的债务证券(并非发售予现有股东)而刊发的上市文件,其首要原则是必须载有根据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及寻求上市债务证券的性质属可协助投资者分别对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业务、资产及负债、财政状况、管理、前景、溢利及亏损及该等债务证券附有的权利作出精明评估所必需的资料。

      • 25.08

        适用于下列机构所刊发上市文件的特别规定:

        投资公司                      
         
        — 参阅第二十一章
        国家机构                      
         
        — 参阅第三十一章
        超国家机构                  
         
        — 参阅第三十二章
        国营机构                        
         
        — 参阅第三十三章
        银行                      
                 
        — 参阅第三十四章

      • 25.09

        只有在附录D1C有所指示的情况下才须作出否定声明。

      • 25.10

        本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可就个别情况要求披露附加或其他有关资料。相反,本交易所亦会因应个别情况批准省略或更改资料项目。因此,发行人应尽早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

    • 责任

      • 25.11

        发行人及(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必须注意,发行人及担保人的每名董事均须对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负责,而上市文件亦须就此刊载声明,惟如属国家机构及超国家机构,则毋须刊载该项声明。

    • 日后事件

      • 25.12

        倘发行人于任何债务证券开始买卖前获悉下列事项,必须立即通知本交易所:

        (1) 曾发生重大转变,影响上市文件所载的任何资料;或
         
        (2) 曾发生一件未出现过的重大事件,而假若是在刊发上市文件之前发生,有关该事件的资料应已刊载于上市文件内。

        就此方面而言,「重大」是指对上文上市规则第25.07条所述资料作出精明的评估十分重要。本交易所将按个别情况考虑应采取的行动,并决定应否刊载有关该项转变或事件的资料。

    • 语文

      • 25.13

        上市文件须以英文刊发,并随附中文译本。

    • 说明

      • 25.14

        上市文件可加插图片或图表的说明,惟该等说明的刊载形式及内容须不含误导或可能引起误导的成份。

    • 刊登

      • 25.15

        所有上市文件须在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并无进一步的意见后方可刊发。

      • 25.16

        (1) 如属发售现有证券或发售以供认购,须于上市文件刊发当日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载述《上市规则》第25.17条所指定资料的正式通告。
         
        (2) 若同时在报章上刊登正式通告(不论是否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则除非另获本交易所同意,该正式通告的尺寸不得小于12厘米×16厘米(约4寸×6寸)。

      • 25.17

        在其他各种情况下,须在开始买卖至少足两个营业日前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载述下列资料的正式通告,而若同时在报章上刊登正式通告(不论是否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该正式通告的尺寸不得小于12厘米×16厘米(约4寸×6寸):
         
        (1) 发行人的名称及注册或成立国家;
         
        (2) (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名称及注册或成立国家;
         
        (3) 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数额及名称;
         
        (4) 登载上市文件(如有)的网址;
         
        附注: 若发行人拟倚赖类别豁免公告进行《上市规则》第25.19B(1)条所述的混合媒介要约,则《上市规则》第25.19B(2)条取代本条规定。
         
        (5) 刊登通告日期;
         
        (6) 如属不限量发行,根据该项安排将予发行债务证券的总额;
         
        (7) 如属配售,参与配售的发行商的名称;
         
        (8) 表示已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有关债务证券上市买卖的声明;
         
        (9) 表示该正式通告只为提供参考而刊登,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债务证券的邀请或建议的声明;
         
        (10) 预期债务证券开始买卖日期;及
         
        (11) 如属发售现有证券或发售以供认购,表示有关申请只根据上市文件予以考虑的声明。

      • 25.18

        发行人须注意,如招股章程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送呈公司注册官注册存案,则每份正式通告均须符合该条例第三十八B条的规定。

      • 25.19

        [已于2021年7月5日删除]

    • 刊发上市文件

      • 25.19A

        新申请人必须以电子形式在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刊发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增补上市文件或上市文件修订)。

    • 刊发电子形式招股章程及印刷本申请表格

      • 25.19B

        (1) 若发行人拟倚赖香港法例第32L章《公司(豁免公司及招股章程遵从条文)公告》第9A条(「类别豁免公告」),在于若干网站内展示电子形式招股章程的情况下,为其债务证券发出印刷本申请表格(「混合媒介要约」),其必须符合类别豁免公告所载的全部条件。若发行人根据类别豁免公告刊发任何公告,该公告必须按《上市规则》第2.07C条刊发。该公告不须经本交易所审批。
         
        (2) 若发行人拟倚赖类别豁免公告公开提呈发售债务证券,则第25.17(4)条规定的资料须改为下列资料:

        (a) 述明发行人拟倚赖类别豁免公告,在并非与关乎该要约的印刷本招股章程一起发出的情况下,发出有关债务证券的印刷本申请表格;
         
        (b)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准投资者可在发行人的网站或本交易所的网站取览及下载关乎该要约的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
         
        (c) 发行人网站及本交易所网站的网址,可在该网站什么位置取览电子形式的招股章程,以及如何取览该招股章程;
         
        (d)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文本可在指明地点应任何公众人士要求,供其免费领取;
         
        (e) 该等指明地点的详情;及

        附注: 「指明地点」指结算公司的存管处服务柜台、招股章程内指明的配售银行的指定分行,以及招股章程内指明的该要约的协调人的主要营业地点。
         
        (f) 述明在整段要约期内,在每个派发印刷本申请表格的地点,均将有至少3本印刷本招股章程的文本可供查阅。

      • 25.20

        如属发售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必须尽速(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发行日期的早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发售结果、债务证券的配发基准及实际已发行(若非包销)的债务证券数额的公告。

      • 25.21

        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必须尽速(惟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发行日期的早上)按照《上市规则》第2.07C条的规定刊登有关中标价的公告。

    • 免责声明

      • 25.22

        所有上市文件须在封面或封面内页上刊载下列清楚可辨的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