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章 海外发行人
序言
32.01
《GEM上市规则》第三十章适用于由海外发行人发行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GEM上市规则》适用于海外发行人的其他债务证券发行,一如适用于香港发行人,惟海外发行人须受本章所载列或提及的附加规定、修订条文或例外情况所限制。32.02
海外发行人在完全遵行有关规定方面如有任何困难,应与本交易所联络。上市资格
32.03
上市文件
32.04
本交易所或会允许省略在一般情况下须列载于上市文件,但其认为适宜略去的有关资料。本交易所审理任何省略资料的要求时将考虑以下因素:
(1) 海外发行人是否在一个本交易所就此承认而受适当管制及正常运作的公开证券市场取得上市地位,该海外发行人又是否根据香港所接纳的准则经营业务及披露资料;及
(2) 海外发行人在其注册或成立国家所受管制的标准及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32.05
下列修订条文适用:
(1) 《GEM上市规则》附录D1C所述的某几项资料或不适用。在此情况下,应适当修改有关项目以提供同等的资料;
(2) 如海外发行人并无董事会,《GEM上市规则》附录D1C第2段规定刊载的责任声明须由海外发行人同等的决策机关内的全体成员作出,而上市文件应作出相应修订;
(3) 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的文件指《GEM上市规则》附录D1C第53段所述的文件。如任何该等文件并无英文本,则须将经认证的英文译本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在特殊情况下,本交易所可要求额外的文件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及
(4) 在其注册或成立(或上市,如有分别)国家须履行公开申报及送呈有关文件存案的责任的海外发行人,可将该等公布文件一并载于上市文件内。该等文件须附以经认证的英文或中文译本。在任何情况下均应谘询本交易所。 持续责任
32.06
本交易所在特殊情况下如认为适当,或会同意修订海外发行人的持续责任。尤其当海外发行人已于另一为本交易所承认,且有适当监管、正常运作及公开的证券市场上市,本交易所或会接纳该证券市场规定的同等持续责任。相反,在某些情况下本交易所或会施加额外规定。一般资料
32.07
海外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包括账目)如为英文或中文以外的语文,必须附以经认证的英文或中文译本。若本交易所如此要求,则须在香港委任由本交易所指定的人士预备额外的译本,有关费用由海外发行人支付。32.08
尽管《GEM上市规则》、法定规则就海外发行人规定任何责任,或香港法律规定任何责任,然而,海外发行人在上市文件或账目内提供的资料,应不少于海外发行人注册或成立地方规定须予提供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