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售以供认购

    • 22.02

      发售以供认购是由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发售其债务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

    • 22.03

      债务证券的认购毋须包销,惟须就此作出全披露,并须实际发行上市规则第23.08条所述最低面值限额的债务证券。

    • 22.04

      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债务证券,本交易所规定配发基准必须公平,藉以确保每名以同一价格申请认购同一数目债务证券的投资者均能获得同等的待遇。

    • 22.05

      采用发售以供认购的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第二十五章所述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