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8

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份并未上市,发行人或(如属担保发行)担保人的股东资金总额至少须为100,000,000港元,而每类寻求上市的债务证券的面值至少须为50,000,000港元,或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其他数额。进一步发行在各方面与某类已上市债券证券相同或将会相同的债务证券,则不受上述规限。在特殊情况下,如本交易所对市场流通量感到满意,可以接纳一较低的最低面值。如属可认购或购买债务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须受适用于将可供认购或购买的指定债务证券的相同限制所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