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二章 上市方式

    • 22.01

      本章不适用于仅售予专业投资者的债务证券发行。所有其他债务证券可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上市。

    • 发售以供认购

      • 22.02

        发售以供认购是由发行人或代表发行人发售其债务证券,以供公众人士认购。

      • 22.03

        债务证券的认购毋须包销,惟须就此作出全披露,并须实际发行上市规则第23.08条所述最低面值限额的债务证券。

      • 22.04

        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债务证券,本交易所规定配发基准必须公平,藉以确保每名以同一价格申请认购同一数目债务证券的投资者均能获得同等的待遇。

      • 22.05

        采用发售以供认购的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第二十五章所述的有关规定。

    • 发售现有证券

      • 22.06

        发售现有证券是由中间人向公众人士发售该等已发行或同意供认购的债务证券。

      • 22.07

        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债务证券,本交易所规定配发基准必须公平,藉以确保每名以同一价格申请认购同一数目债务证券的投资者均能获得同等的待遇。

      • 22.08

        采用发售现有证券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第二十五章所述的有关规定。

    • 配售

      • 22.09

        配售是由发行或中间人将债务证券供其选择或批准的人士认购。

      • 22.10

        本交易所规定配售安排必须能确保债务证券在获准上市后可在公开市场上发售。此即表示至少须有一般负责替有关类别债务证券作价(报卖价及买价)的两名发行商参与配售。该两名发行商毋须是管理阶层或销售集团的成员,但必须各自独立行事,而其中一名发行商必须不受发行人控制。

      • 22.11

        采用配售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第二十五章所述有关规定。

    • 交换等等

      • 22.12

        债务证券可透过将债务证券交换或替代或转换其他类别证券的方式上市。

      • 22.13

        交换、替代或转换债务证券必须按照将予交换、替代或转换的债务证券的条款及条件进行,或在所有该等证券持有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

      • 22.14

        采用交换或替代债务证券方式上市,必须刊发上市文件(采用致有关债务证券持有人的通告文件形式),而该上市文件须符合第二十五章所述的有关规定。

    • 其他方式

      • 22.15

        债务证券亦可采用下列方式上市:

        (1) 行使可认购或购买债务证券的期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参阅第二十七章);或
         
        (2) 本交易所不时批准的其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