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委员会 (20.38-20.41)
20.38
独立董事委员会经考虑独立财务顾问的建议后,必须就以下各项事宜给予上市发行人股东意见:
(1) 关连交易的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2) 关连交易是否在上市发行人集团的日常业务中按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
(3) 关连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及
(4) 如何就关连交易表决。 20.39
独立董事委员会须由在有关交易中并没占有重大利益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20.40
如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均在交易中都占有重大利益,则不用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20.41
如已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有关通函须载有独立董事委员会发出的函件,就《GEM规则》第20.38条事宜给予意见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