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35

本交易所可豁免召开股东大会规定,而改为接纳股东以书面批准,惟须符合下列条件(附注1)
 

(1)假如上市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以批准该项交易,并无任何股东须放弃有关交易的表决权;及
 
(2)有关交易取得(合共)持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附注2)超过50%的股东或有密切联系的股东批准。
 
附注:
 
1. 本规则提及的股东指库存股份持有人以外的股东。
 
2.不包括库存股份附带的投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