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事项

    • 21.01

      “本交易所的上市规则”适用于发行股本证券或债务证券的投资公司,如同其适用于发行该等证券的其他公司一样。然而,纵使未能符合一般的上市规定,申请将其发行的证券上市的投资公司与不属第二十章的规定管辖范围内的单位信托、互惠基金或任何其他集体投资计划(在本章内统称为“投资公司”),都一并在本章内考虑。

    • 21.02

      本章所考虑的上市申请包括现有投资公司及新成立的投资公司投资的证券(不论已上市或未上市),此包括认股权证、货币市场的金融工具、银行存款、货币投资、商品、期权、期货合约及贵重金属,以及投资在其他集体投资计划的投资公司。投资亦可能以合伙经营、参股、合营公司及其他非法人公司投资的方式进行。

    • 21.03

      新申请人须注意(参阅《上市规则》第三A章,特别是第3A.02条),他们必须由一名保荐人保荐;保荐人负责为新申请人筹备有关人士的事宜,将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及上市的一切有关文件呈交本交易所,并就有关申请的一切事宜与本交易所联络。投资公司的保荐人毋须独立于管理公司或投资顾问(如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