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提交文件的规定 (20.14-20.17)

    • 20.14

      根据《上市规则》第20.08条向本交易所提交A2表格时必须同时呈交以下文件:

      (1) 接近定稿的上市文件(组成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5份及载有上市文件拟稿的唯读光碟乙份;
       
      (2) 证监会表示对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再无其他意见的确认书副本;
       
      (3) 符合本交易所规定及指定形式、并经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保管人或受托人又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的代表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
       
      (4) 在可能情况下,须提交以下文件的经签署核证副本:集体投资计划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以及保管人或受托人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授权及批准(视情况而定)下述事宜的决议案:

      (a) 附录五A2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市申请;
       
      (b) 发行上市文件;及
       
      (c) 签署《上市协议》;
       
      (5)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任何申请表格的最终定稿;及
       
      (6) 集体投资计划(新成立的集体投资计划除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以及集体投资计划的受托人或保管人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及(如适用)其投资顾问本身最新的年报及全年账目乙份。

    • 20.15

      如为上市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除外),下列文件必须在预计本交易所将考虑批准集体投资计划额外权益上市之日期至少足5个营业日前(本交易所另行同意其他期限则当别论)提交本交易所:

      (1) 附录五C3表格形式填具、并经集体投资计划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代表签署的正式上市申请表格;及
       
      (2) 集体投资计划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授权按附录五C3表格的形式提出上市申请的决议案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 20.16

      如属新申请人,于本交易所批准上市申请后,必须尽快(但必须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或之前)将下列文件提交本交易所:

      (1) 上市文件乙份,注明日期,并由集体投资计划每名董事或其决策机关行政人员又或等同履行该等人员职能的人士签署,或由其以书面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以及由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或其代表签署;
       
      (2)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任何申请表格乙份;及
       
      (3) 如上文第(1)项提及的任何文件由代理人签署,则该项签署的授权书的经签署核证副本。

    • 20.17

      于上市文件刊发后,必须尽快(但必须于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开始买卖日期或之前)将上市文件内提及的决议案的经签署核证副本以及信托契约或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又或组成集体投资计划的其他文件之经核证副本,连同任何应付但未曾支付的上市年费(参阅附录八)送交本交易所;若较早前已按《上市规则》第20.14(4)条提呈上述各项,则当别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