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文件的规定 (20.14-20.17)
20.14
根据《上市规则》第20.08条向本交易所提交A2表格时必须同时呈交以下文件:
(1) 接近定稿的上市文件(组成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
(2) 证监会表示对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再无其他意见的确认书副本;
(3)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5) 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任何申请表格的最终定稿;及
(6) 集体投资计划(新成立的集体投资计划除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以及集体投资计划的受托人或保管人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及(如适用)其投资顾问本身最新的年报及全年账目乙份。 20.15
如为上市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除外),下列文件必须在预计本交易所将考虑批准集体投资计划额外权益上市之日期至少足5个营业日前(本交易所另行同意其他期限则当别论)提交本交易所:
(1) 按C3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形式填具、并经集体投资计划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代表签署的正式上市申请表格。
(2)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0.16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0.17
于上市文件刊发后,必须尽快(但必须于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开始买卖日期或之前)支付任何应付但未曾支付的上市年费(参阅「费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