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般事项

    • 20.01

      本章载述有关任何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之权益的上巿规定。现有及新近成立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巿申请均予考虑。
       

      注:
       
      i)证监会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赋予权力,可根据该会不时发布的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守则,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其认可程序包括审核香港发售文件或是不同守则各自规定的其他产品说明文件(在本章内简称「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
       
      ii)本交易所负责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事宜,包括根据本交易所的适用规则,就证监会守则范围以外的上市事项审阅上市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监督上市程序的进行以及监控上市后持续遵守《上市规则》等事宜。
       
      iii)若证监会发布的守则有此规定,则应将市场推广的宣传资料以及公告或通告呈交证监会审批或存档。
       
      iv)凡根据本章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在其上市的整段期间内,均必须属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v)
      (1)如属新申请人或新申请另一类证券上市的上市发行人,其所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从证券开始买卖当日起即属「合资格证券」。
       
      (2)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必须采取一切所需安排,以遵守第(1)分段的规定。
       
      (3)于若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仅因为某项影响到其证券转让能力或拥有权的法例条文而不能符合香港结算不时厘定的资格准则,则上文分段(1)并不适用。
       
      (4)本交易所可在特殊情况下全权酌情决定豁免上文分段(1)的规定。
       
      (5)发行人须确保其证券一直维持「合资格证券」的资格。
       
      vi)信托契约或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又或组成集体投资计划的其他文件不得载有禁止拟上市证券发行的任何限制。

    • 20.02

      本交易所一般会批准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上巿。然而,获得证监会认可并不保证将会取得上巿地位。本交易所对是否接纳或拒绝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的上巿申请,享有酌情决定权。

    • 20.03

      本交易所鼓励新申请人(包括现有的集体投资计划)尽早与本交易所联络,商讨其上巿计划。

    • 20.04

      本交易所规定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的每项上巿申请,必须附有一份遵照本章有关规定而刊发的上巿文件(组成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

    • 20.04A

      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谨授权本交易所,将其「申请」(定义见《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2条)以及本交易所收到的公司披露材料(《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7(1)及(2)条所指者),分别按《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2)及7(3)条规定,送交证监会存档;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将有关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即被视为同意上述安排。除事先获本交易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本交易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本交易所可要求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签署本交易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而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须按有关要求行事。将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的方式,概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

    • 20.05

      本章的所有规定,将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包括已有一种或以上类别的权益已经上市的计划)的权益的每项上巿申请,犹如适用于新申请人一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