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十章  认可集体投资计划

    • 一般事项

      • 20.01

        本章载述有关任何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之权益的上巿规定。现有及新近成立的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巿申请均予考虑。
         

        注:
         
        i)证监会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04条赋予权力,可根据该会不时发布的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的守则,认可集体投资计划。其认可程序包括审核香港发售文件或是不同守则各自规定的其他产品说明文件(在本章内简称「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
         
        ii)本交易所负责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上市事宜,包括根据本交易所的适用规则,就证监会守则范围以外的上市事项审阅上市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监督上市程序的进行以及监控上市后持续遵守《上市规则》等事宜。
         
        iii)若证监会发布的守则有此规定,则应将市场推广的宣传资料以及公告或通告呈交证监会审批或存档。
         
        iv)凡根据本章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在其上市的整段期间内,均必须属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
         
        v)
        (1)如属新申请人或新申请另一类证券上市的上市发行人,其所申请上市的证券,必须从证券开始买卖当日起即属「合资格证券」。
         
        (2)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必须采取一切所需安排,以遵守第(1)分段的规定。
         
        (3)于若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仅因为某项影响到其证券转让能力或拥有权的法例条文而不能符合香港结算不时厘定的资格准则,则上文分段(1)并不适用。
         
        (4)本交易所可在特殊情况下全权酌情决定豁免上文分段(1)的规定。
         
        (5)发行人须确保其证券一直维持「合资格证券」的资格。
         
        vi)信托契约或组织大纲及章程细则又或组成集体投资计划的其他文件不得载有禁止拟上市证券发行的任何限制。

      • 20.02

        本交易所一般会批准获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上巿。然而,获得证监会认可并不保证将会取得上巿地位。本交易所对是否接纳或拒绝认可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的上巿申请,享有酌情决定权。

      • 20.03

        本交易所鼓励新申请人(包括现有的集体投资计划)尽早与本交易所联络,商讨其上巿计划。

      • 20.04

        本交易所规定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的每项上巿申请,必须附有一份遵照本章有关规定而刊发的上巿文件(组成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

      • 20.04A

        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谨授权本交易所,将其「申请」(定义见《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2条)以及本交易所收到的公司披露材料(《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7(1)及(2)条所指者),分别按《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5(2)及7(3)条规定,送交证监会存档;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将有关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即被视为同意上述安排。除事先获本交易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修改或撤回,而本交易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关批准。此外,本交易所可要求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签署本交易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的文件,而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须按有关要求行事。将申请书及公司披露材料送交本交易所存档的方式,概由本交易所不时指定。

      • 20.05

        本章的所有规定,将适用于集体投资计划(包括已有一种或以上类别的权益已经上市的计划)的权益的每项上巿申请,犹如适用于新申请人一般。

    • 申请程序及规定

      • 序言 (20.06-20.13)

        • 20.06

          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新申请人须委任一名具足够经验的代理人履行下列职能:

          (1) 与本交易所之间的沟通—代理人将负责就是次上市申请所产生的一切事宜与本交易所交涉,并确保申请人遵守本章所有适用的程序及文件规定;及
           
          (2) 上市程序的整体管理-代理人将确保上市程序的进行和管理方式公平、及时和有秩序。倘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新申请人拟对其集体投资计划权益进行首次公开发售,或在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另行厘定的其他情况下,上市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活动:

          (a) 处理发售申请;
           
          (b) 分配集体投资计划权益;
           
          (c) 包销及分销活动;
           
          (d) 认购名单管理;及
           
          (e) 处理认购款项。
           

          注:  
          (1) 在(2)的规限下,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或其授权代表一般(但不一定)合资格获委任为上市代理人。
           
          (2) 倘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新申请人拟对其集体投资计划权益进行首次公开发售,或在本交易所或证监会另行厘定的其他情况下,我们要求获委任的代理人须具备监察管理《上市规则》第20.06(2)(a)至(e)条所述事宜的所有必要牌照。

        • 20.07

          除非证监会已确认其对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再无其他意见,否则申请人不得根据本章的规定提交正式上市申请表格。

        • 20.08

          新申请人须填具A2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上市申请表格并提交本交易所。新申请人递交上市申请表格时须同时缴交不可退回的首次上市费作为按金。上市申请表格须附有(i)一份建议时间表及(ii)集体投资计划、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保管人或受托人又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各自作出的承诺书。倘若发行人未能根据本章规定提交所需的文件,本交易所保留要求发行人修订上市时间表之权利,已缴付的按金或会因此而被没收。

        • 20.08A

          提出上市申请及发行上市文件须经集体投资计划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以及保管人或受托人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视何者适用而定)的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关(又或职能相同的机构)以决议案方式授权及批准。

        • 20.09[已删除]

          【2003年9月1日废除】

        • 20.10[已删除]

          【2003年9月1日废除】

        • 20.11[已删除]

          【2003年9月1日废除】

        • 20.12

          上市文件必须在本交易所已向发行人确认其再无其他意见后方可刊发。

        • 20.13

          此外,本交易所如就个别情况提出要求,上市申请人亦须提交其他文件及资料。

        • 20.13A

          新集体投资计划申请人、集体投资计划上市发行人、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及保管人或受托人又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必须遵守本章及附录E3

      • 提交文件的规定 (20.14-20.17)

        • 20.14

          根据《上市规则》第20.08条向本交易所提交A2表格时必须同时呈交以下文件:
           

          (1)接近定稿的上市文件(组成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
           
          (2)证监会表示对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再无其他意见的确认书副本;
           
          (3)[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5)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的任何申请表格的最终定稿;及
           
          (6)集体投资计划(新成立的集体投资计划除外)、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以及集体投资计划的受托人或保管人或具同样职能的人士及(如适用)其投资顾问本身最新的年报及全年账目乙份。

        • 20.15

          如为上市集体投资计划发行人(开放式集体投资计划除外),下列文件必须在预计本交易所将考虑批准集体投资计划额外权益上市之日期至少足5个营业日前(本交易所另行同意其他期限则当别论)提交本交易所:
           

          (1)C3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形式填具、并经集体投资计划及集体投资计划营办人的代表签署的正式上市申请表格。
           
          (2)[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0.16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0.17

          于上市文件刊发后,必须尽快(但必须于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开始买卖日期或之前)支付任何应付但未曾支付的上市年费(参阅「费用规则」)。

      • 上市文件 (20.18-20.19A)

        • 20.18

          集体投资计划或其代表刊发的每份上市文件必须:
           
          (1) 载有一项声明,指已向本交易所申请批准集体投资计划权益上市买卖;
           
          (2) 载有经证监会认可的集体投资计划披露文件以及该集体投资计划上市所涉及的其他有关文件;
           
          (3) 载有以下资料:任何部份的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在其上市或买卖,或正在寻求或将会寻求获准在其上市或买卖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详情;集体投资计划权益现在或将会作主要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名称;以及在上述每一交易所及该等交易所之间的买卖及结算安排的有关详情;或适当的否定声明;及
           
          (4) 以英文刊发并(若证监会有所规定)随附中文译本。

        • 20.19

          由集体投资计划或其代表进一步刊发的每份上市文件,必须载有一项声明,指出该等已发行的集体投资计划权益在本交易所上市。

        • 20.19A

          申请人的所有上市文件(包括任何增补上市文件或上市文件修订)均须以电子形式在本交易所网站及发行人本身网站或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形式刊发。
           
          注: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列明,如非与符合其规定的招股章程一起发出,发出任何用以申请公司股份或债权证的表格即属违法。联交所预期此法定规定再加上《上市规则》第20.19A条,会令上市文件与申请表格均以同一媒介(即仅以电子形式)发出(除非采取混合媒介要约)。 

        • 20.20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0.21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0.22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20.23 [已删除]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 簿记建档及配售活动

        • 20.23A

          如属新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上市申请人或现有认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权益发售,《上市规则》第三A章及其他有关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整体协调人及其他资本市场中介人的规则将适用。
           
          附注: 此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以下方面的规定:(a)委任整体协调人及保荐人兼整体协调人;(b)新申请人、发行人及其董事的义务;(c)委聘资本市场中介人;及(d)相关的汇报、公布及披露规定。
           

           

        • 20.23B

          就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而言,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凡提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以下修订将适用:
           
          (a) 凡提述「发行人」,应诠释为指寻求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b) 凡提述「上市发行人」,应诠释为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c) 凡提述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的「董事」,应诠释为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
           
          (d) 凡提述「控股股东」,应诠释为指「有控制权的基金单位持有人」;
           
          (e) 凡提述新申请人或上市发行人的「股份」及「股本证券或权益」,应诠释为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
           
          (f) 凡提述「股东」,应诠释为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权益持有人;
           
          (g) 凡提述「主要股东」,应诠释为指《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所界定的「主要持有人」;
           
          (h) 凡提述「保荐人」,指在寻求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上市代理人;
           
          (i) 凡提述上市委员会的「预期聆讯审批日期」,指预期证监会就寻求其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出原则上批准函件的日期;
           
          (j) 凡提述「上市申请」,指寻求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提交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申请表格;及
           
          (k) 就本交易所行使酌情权及权力以及管理各项规定(例如向/从本交易所提供通知、寻求指引、取得事先同意或批准、提供相关资料及文件以证明合规及作出相关申请)而言,凡提述本交易所之处均应包括证监会(有关计划的管理公司须联络及谘询证监会)。
           
          附注: 有关管理公司如对适用于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相关规定有任何疑问,应在早期阶段谘询证监会。
           

      • 免责声明 (20.24)

        • 20.24

          根据本章规定刊发的每份上市文件,须在封面或封面内页上清楚而明显地刊载下列的免责声明: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登载规定 (20.25-20.26)

        • 20.25

          新申请人若委任上市代理人履行等同于保荐人所须履行的职能,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第22项应用指引将其申请版本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

        • 20.26

          新申请人若委任上市代理人履行等同于保荐人所须履行的职能,其须根据《上市规则》第2.07C条第22项应用指引将其聆讯后资料集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