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会计师报告及备考财务资料

    • 19A.08

      一如《上市规则》第4.03条对其他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所作的规定一般,中国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一般必须具备同等资格及独立性。按照相互认可协议,本交易所亦接纳获中国财政部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中国执业会计师事务所,其已获认可适宜担任在香港上市的中国注册成立公司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惟前提是中国发行人已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一如《上市规则》第4.03条对其他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所作的规定一般,中国发行人的申报会计师必须具备同等程度独立性。
       
      附注:
       
      1. 相互认可协议 (mutual recognition agreement)指中国内地与香港于2009年达成的协议,其目的是相互认可来自其中一个司法管辖区(原属司法管辖区)的合资格核数师,担任在原属司法管辖区注册成立而于另一司法管辖区上市的法团的核数师。
       
      2. 如拟备会计师报告属于《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所述的公众利益实体项目,该中国执业会计师事务所亦必须受《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监管,并且是《会计及财务汇报局条例》第20ZT条所述的认可公众利益实体核数师。
       

    • 19A.09

      除非有关账目已按照类似香港所规定的准则或根据《国际审计准则》或《中国审计准则》予以审计,否则有关会计师报告一般不获接纳。

    • 19A.10

      中国发行人的会计师报告一般须符合《上市规则》第4.114.13条所载的会计准则的规定。

    • 19A.11

      按《上市规则》第4.144.16条所述,如会计师报告内的数字与经审计周年账目有差异,中国发行人须向本交易所提交有关的账目调整表,以便核对有关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