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石油报告准则 (18.31-18.33)

    • 18.31

      除符合《上市规则》第十三章的规定(经本章修订) 外,进行石油资源量及储量勘探及╱或开采的矿业公司亦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8.3218.33条的规定。

    • 18.32

      矿业公司披露石油资源量及储量的资料,必须符合下述其中一个准则:

      (1) 《PRMS》(经本章修订);或
       
      (2) 本交易所接纳的其他规则;但前提是,该等规则须令本交易所确信,其在披露及充分评估相关资产方面均具相若水平。
       
      注: 应用于特定资产的《报告准则》必须贯彻使用。

    • 18.33

      矿业公司须确保:

      (1) 若披露储量估算,须同时披露所选用估算方法(即 《PRMS》所界定的「确定」(deterministic) 或「概率」(probabilistic)方法) 及背后原因。若选用「概率」方法,必须注明所用的相关可信度;
       
      (2) 若披露证实储量及证实加概略储量的净现值,应按税后基准以不同折现率(当中进行评估时适用于有关实体的资本的加权平均成本或可接受最低回报率须反映在内) 或固定折现率10%呈列。
       
      (3) 将证实储量及证实加概略储量作独立分析,并清楚注明主要的假设(包括价格、成本、汇率及有效日期) 及方法基础;
       
      (4) 若披露储量净现值,以预测价或常数价格作为基础情况呈示。预测情况的有关基准须予披露。常数价格指在报告期完结前12个月内每月首日收市价的非加权平均数,惟按合约安排订定的价格除外。预测价格被视为合理的所据基础亦须披露,矿业公司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8.30(5)条

      注: 根据《PRMS》,在预测的情况下,投资决定所依据的经济评估是按照有关实体对整个项目期内的未来状况(包括成本及价格) 的合理预测为基础。
       
      (5) 若披露后备资源量或推测资源量的估算储藏量,须清楚注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注: 根据《PRMS》,每提及后备资源量的储藏量,风险是表达为储藏量可作商业开发并逐渐发展为储量级的机会。每提及推测资源量的储藏量,风险则表达为潜在储藏量可能提供发现大量石油的机会。
       
      (6) 可能储量、后备资源量或推测资源量是没有附以经济价值;及
       
      (7) 若披露未来净收入的估算(不论有否以折现率计算) ,必须在显眼位置披露:所披露的估算值并不代表公平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