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3
矿业公司须确保:
(1) |
若披露储量估算,须同时披露所选用估算方法(即 《PRMS》所界定的「确定」(deterministic) 或「概率」(probabilistic)方法) 及背后原因。若选用「概率」方法,必须注明所用的相关可信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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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若披露证实储量及证实加概略储量的净现值,应按税后基准以不同折现率(当中进行评估时适用于有关实体的资本的加权平均成本或可接受最低回报率须反映在内) 或固定折现率10%呈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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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将证实储量及证实加概略储量作独立分析,并清楚注明主要的假设(包括价格、成本、汇率及有效日期) 及方法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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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若披露储量净现值,以预测价或常数价格作为基础情况呈示。预测情况的有关基准须予披露。常数价格指在报告期完结前12个月内每月首日收市价的非加权平均数,惟按合约安排订定的价格除外。预测价格被视为合理的所据基础亦须披露,矿业公司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8.30(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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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若披露后备资源量或推测资源量的估算储藏量,须清楚注明相关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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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可能储量、后备资源量或推测资源量是没有附以经济价值;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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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若披露未来净收入的估算(不论有否以折现率计算) ,必须在显眼位置披露:所披露的估算值并不代表公平市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