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于所有矿业公司新申请人的上市条件

    • 18.02

      除《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外,申请上市的矿业公司亦须符合本章的规定。

    • 18.03

      矿业公司必须:
       
      (1) 证明其有权循以下其中一种途径积极参与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
       
      (a) 透过在所投资资产中占有大部分(按金额计) 控制权益,以及对所勘探及╱或开采的天然资源占有足够权利;或

      注: 「占有大部分⋯控制权益」指超过50%权益。
       
      (b) 透过根据本交易所接纳的安排所给予的足够权利,对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的决定有足够的影响力;
       
      (2) 证明其至少有以下一项可按某项《报告准则》确认的组合:-
       
      (a) 控制资源量;或
       
      (b) 后备资源量,

      而有关组合已获合资格人士报告证实。此组合必须为有意义的组合,并具有足够实质,以证明上市具备充份理由。
       
      (3) 向本交易所提供现金营运成本估算(如公司已开始进行生产) ,包括与下列各项有关的成本:-
       
      (a) 聘用员工;
       
      (b) 消耗品;
       
      (c) 燃料、水电及其他服务;
       
      (d) 工地内外的管理;
       
      (e) 环保及监察;
       
      (f) 员工交通;
       
      (g) 产品营销及运输;
       
      (h) 除所得税之外的税项、专利费及其他政府收费;及
       
      (i) 应急准备金;
       
      注: 矿业公司必须:
      将现金营运成本各个项目分门别类逐一呈列;
      说明欠缺现金营运成本个别项目的理由;及
      讨论那些应提醒投资者注意的重大成本项目。
       
      (4) 证明其集团目前的营运资金足以应付预计未来至少12个月的需要的125%,当中必须包括:-
       
      (a) 一般、行政及营运费用;
       
      (b) 持有产业费用;及
       
      (c) 计划进行勘探及╱或开发的成本。
       
      注: 营运资金需要毋须计算资本开支;但若资本开支来自借贷融资,相关的利息和还款情况则须计算在内。
       
      (5) 确保其根据《上市规则》第8.21A条载于上市文件内的营运资金声明中,列明其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可供集团现时(即上市文件日期起计至少 12个月) 运用所需的125%。

       

    • 18.04

      若矿业公司无法符合《上市规则》第8.05(1)条规定的盈利测试、第8.05(2)条规定的市值╱收益╱现金流量测试又或第8.05(3)条规定的市值╱收益测试,其仍可透过以下方式申请上市,即证明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而言拥有与该矿业公司进行的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当中所依赖的个别人士须具备最少五年的相关行业经验。 相关经验的详情必须在新申请人的上市文件中披露。

      注: 根据本条提出上市申请的矿业公司必须证明其主要业务为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