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抵押结构性产品

    • 15A.48

      除一般适用于结构性产品的其他规定外,有抵押结构性产品的发行人必须:
       
      (1) 证明有关的建议抵押安排乃为结构性产品持有人的利益,并可充份保障结构性产品持有人的利益。尤其是,指定证券或资产(或购入指定证券或资产的权利)通常须由一独立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为结构性产品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作为发行人就有抵押结构性产品履行责任的保证;
       
      (2) 将该等证券或资产押记予一名代表结构性产品持有人的独立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以确保发行人履行责任,于有抵押结构性产品有效行使时,交付该等证券或资产;
       
      (3) 将该等证券或资产交由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托管,以确保发行人履行其责任,并授权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于有抵押结构性产品有效行使而发行人未能就此履行其责任时,交付有关证券或资产予结构性产品持有人;及
       
      (4) 为结构性产品持有人向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作出担保,保证指定证券或资产并无债务负担;保证有关证券或资产乃由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为结构性产品持有人的利益而持有;以及保证在有效行使结构性产品时,发行人可交付予结构性产品持有人指定证券或资产的所有权,而无任何索偿、押记、产权负担、留置权、衡平法上的权力及其他第三者权益等。

       

    • 15A.49

      就《上市规则》第15A.48条而言,本交易所一般会要求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须为:

      (1) 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6条取得牌照的银行;
       
      (2) 该等银行的附属信托公司;
       
      (3) 根据《受托人条例》第VIII部注册的信托公司;或
       
      (4) 于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并为本交易所接受的银行机构或信托公司。

      然而,本交易所可在特别情况下接受其他人作为受托人、保管人或存管人。

    • 15A.50

      如属发行有抵押结构性产品,发行人须就建议的信托或其他证券安排的法律约束力及可执行范围两方面向本交易所提交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