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担保的法律意见

    • 15A.18

      如属担保发行,发行人及╱或担保人必须向本交易所呈交本交易所所规定司法管辖区的法律顾问所作出的法律意见。这些法律意见必须为本交易所所接受,并确认下列各项:

      (1) 根据担保或其他保证的条款,有关担保或其他保证构成担保人须承担具法律效力及约束力的责任;
       
      (2) 在担保或其他保证下,担保人须根据结构性产品的条款和条件,以首要义务人的身份无条件地及不可撤销地负有发行人妥善和如期履行因结构性产品而产生的责任;
       
      (3) 上述(1)及(2)项在下列情况下均将不受影响:发行人清盘,不论结构性产品的有效性、正规性或可执行性;该产品持有人的弃权或同意;任何整合、合并、发行人的转移或转让;或其他足以使发行人在法律上或衡平法上免除其于担保或其他保证中的责任之事项;及
       
      (4) 本交易所根据发行人情况而规定的其他事项。

    • 15A.19

      如某只结构性产品发行时附带担保,有关法律意见必须在向本交易所呈交上市文件第一稿时向本交易所呈交一份拟稿,并在发行结束时再向本交易所呈交其最后定稿。

    • 15A.20

      如某项担保拟涵盖多于一只由发行人根据其基础上市文件而发行的结构性产品,则《上市规则》第15A.19条之条件只适用于根据该项担保所发行的首只结构性产品。此外,并须由法律意见确认,《上市规则》第15A.18条的条件适用于保证期间根据基础上市文件发行的所有结构性产品。任何担保如涵盖作出担保之日起计一年或更长时间之后所发行的结构性产品,本交易所概不予接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