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最低豁免水平的交易
14A.76
此项豁免适用于按照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发行新证券、或出售或转让库存股份除外)。
(1) 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全面豁免:
(a) 低于0.1%;
(b) 低于1%,而有关交易之所以属一项关连交易,纯粹因为涉及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或
(c) 低于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300万港元。
(2) 若所有百分比率(盈利比率除外)均符合下列其中一个水平界线规定,交易将可获得豁免遵守有关通函(包括独立财务意见)及股东批准的规定:
(a) 低于5%;或
(b) 低于25%,而总代价(如属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总额连同付予关连人士或共同持有实体的任何金钱利益)亦低于1,000万港元。 百分比率的计算 (14A.77-14A.79)
14A.77
14A.78
如属持续关连交易,上市发行人须以上限作为计算资产比率、收益比率及代价比率的分子。如有关交易的协议期限超过一年,有关交易将以协议期内最高的上限作为分类基准。14A.79
计算涉及选择权的关连交易的百分比率时,以下情况适用:
(1) 若上市发行人集团向关连人士授予选择权,而上市发行人集团没有酌情权行使选择权,有关交易将会如同该选择权已获行使一样而被分类。计算百分比率是根据交易代价(包括选择权的权利金及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以及资产应占收益(见《上市规则》第14A.61条所载有关选择权持有人行使或转让选择权时,又或选择权到期时的披露规定);
(2) 如上市发行人集团购入或接受关连人士授予的选择权,而上市发行人集团有酌情权行使选择权,有关交易将按上市发行人集团应付的权利金之金额而被分类。但如权利金占权利金与行使价之总和的10%或以上,有关交易将会如同该选择权已被行使一样而被分类(见《上市规则》第14A.79(1)条);
(3) 如上市发行人集团行使关连人士授予的选择权,有关交易以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以及该等资产应占收益来分类。如选择权分多个阶段行使,本交易所或会要求将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之为一项交易处理;
(4) 如上市发行人集团将关连人士授予的选择权转让予第三者、终止选择权或决定不行使选择权:
(a) 上市发行人须将有关交易如同该选择权已获行使一样分类。百分比率将按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及该等资产应占收益,以及(如适用)转让选择权的代价,又或上市发行人集团终止选择权时应收或应付的金额来计算;或
(b) 本交易所或会准许上市发行人不理会上述(a)段百分比率的计算结果,并按资产及代价比率将交易分类,而在计算该等百分比率时,则采用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
(i) (如属上市发行人集团持有的认沽期权)行使价超过选择权相关资产价值之金额,或(如属上市发行人集团持有的认购期权)选择权相关资产价值超过行使价之金额;及
(ii) 上市发行人集团应支付或收取的代价或金额。
上市发行人可以采用这些替代测试,惟必须有独立专家提供按公认方法编备的资产估值,以及上市发行人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已确认有关转让、终止或不行使选择权为公平合理,并符合上市发行人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上市发行人必须公布该等转让、终止或不行使选择权,并附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及
(5) 如在上市发行人集团授予或购入或接受选择权时,尚未确定权利金、行使价、相关资产的价值及该等资产应占收益的实际币值,
(a) 就计算百分比率及界定交易所属类别而言,上市发行人须提供最高可能出现的币值;否则上市发行人或须就有关交易遵守所有关连交易规定;及
(b) 实际币值一经确定,上市发行人须通知本交易所。如该项交易按实际币值被界定为较高级别的交易,则上市发行人须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公布此事,并遵守适用于该等较高级别交易的规定。
注: 本规定与《上市规则》第十四章(须予公布的交易)适用于选择权的规定相同,下列情况除外:
1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上市发行人可于上市发行人集团购入或接受第三者授予的选择权时,就日后行使选择权寻求股东批准。本章并没有容许这项批准。
2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上市发行人集团转让或终止选择权会构成一项交易,而该项交易是根据选择权的转让代价或上市发行人集团因终止选择权应收取或应支付的金额来分类。根据本章,有关转让或终止安排则会如同该选择权已获行使一样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9(4)(b)条所载的替代测试而被分类。
3 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不行使选择权并不会构成一项交易。根据本章,不行使选择权会如同该选择权已获行使一样或根据《上市规则》第14A.79 (4)(b)条所载的替代测试而被分类。 计算百分比率的例外情况 (14A.80)
14A.80
若计算任何百分比率时出现异常结果,又或有关计算不适合应用在上市发行人的业务范围,上市发行人可向本交易所申请不理会有关计算,及╱或采纳其他相关的规模指标(包括特定行业所用的测试)来替代。若上市发行人有意使用本规定,其须事先取得本交易所的同意并须提供其他其认为适合的测试,供本交易所作出考虑。本交易所亦可要求上市发行人采用本交易所认为适合的其他规模测试。将交易合并计算 (14A.81-14A.86)
14A.81
如有连串关连交易全部在同一个12个月期内进行或完成,又或相关交易彼此有关连,本交易所会将该等交易合并计算,并视作一项交易处理。上市发行人须遵守适用于该等关连交易在合并后所属交易类别的关连交易规定。如关连交易属连串资产收购,而合并计算该等收购或会构成一项反收购行动,该合并计算期将会是24个月。14A.82
本交易所在决定是否将关连交易合并计算时,将会考虑的因素包括:
(1) 该等交易是否为上市发行人集团与同一方进行,或与互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
(2) 该等交易是否涉及收购或出售某项资产的组成部分或某公司(或某公司集团)的证券或权益;或
(3) 该等交易会否合共导致上市发行人集团大量参与一项新的业务。 14A.83
本交易所可将所有与同一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合并计算。14A.84
如遇到下列情况,上市发行人必须在上市发行人集团签订任何关连交易前先行谘询本交易所:
(1) 该交易及上市发行人集团在之前12个月内签订或完成的任何其他关连交易,存有《上市规则》第14A.82条所述的任何情况;或
(2) 该交易及上市发行人集团所签订的任何其他交易,涉及在发行人的控制权(定义见《收购守则》)转手后的24个月内,向一名(或一组)取得上市发行人控制权的人士(或其任何联系人)收购资产。 14A.85
上市发行人须提供交易详情予本交易所,让本交易所决定是否将交易合并计算。14A.86
即使上市发行人并没有事先谘询本交易所,本交易所仍可将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交易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