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外情况
与非重大附属公司有关连的人士 (14A.09)
14A.09
《上市规则》第14A.07(1)至(3)条并不包括上市发行人旗下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主要股东或监事。就此而言:
(1) 「非重大附属公司」指一家附属公司,其总资产、盈利及收益相较于上市发行人集团而言均符合以下条件:
(a) 最近三个财政年度(或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开始计算)的有关百分比率每年均少于10%;或
(b) 最近一个财政年度的有关百分比率少于5%;
(2) 如有关人士与上市发行人旗下两家或两家以上的附属公司有关连,本交易所会将该等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合计,以决定它们综合起来是否属上市发行人的「非重大附属公司」;及
(3) 计算相关的百分比率时,该等附属公司100%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会用作为计算基准。若计算出来的百分比率出现异常结果,本交易所或不予理会有关计算,而改为考虑上市发行人所提供的替代测试。 中国政府机关 (14A.10)
14A.10
本交易所一般不会将中国政府机关视为关连人士。本交易所或会要求上市发行人解释其与某个中国政府机关之间的关系,以及不应将该政府机关视为关连人士之理由。若本交易所决定该中国政府机关应被视为关连人士,上市发行人必须遵守本交易所要求的任何附加规定。存管人 (14A.11)
14A.11
就预托证券上市而言,以存管人身份持有上市发行人股份的人士不会被视为:
(1) 预托证券持有人的联系人;或
(2) 上市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