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视作出售的情况 (14.29-14.32)

    • 14.29

      不论上市发行人有没有将附属公司并入其综合帐内,附属公司分配股本,均可能会导致上市发行人在该附属公司所持有的股本权益百分比减少。该等股本分配引致股本权益被视作出售。该等交易可能录得盈利或亏损。该等交易亦可能被视为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主要交易或须予披露或关连交易。《上市规则》第14.3014.32条列明有关百分比率如何应用于该等交易。

    • 14.30

      如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不论其是否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不论是否全资附属公司,也不论是上市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附属公司):

      (1) 分配股份;及
       
      (2) 在分配股份后,该附属公司仍然继续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

      上市发行人所减少的权益的百分比,将乘以:该附属公司于其帐目内所披露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并会用作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最低比率的分子。

      附注: 例如,若有关权益由90%减至80%,则附属公司10%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将各自成为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最低比率的分子。

    • 14.31

      如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不论其是否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不论是否全资附属公司,也不论是上市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附属公司)分配股份,而在股份分配后,该附属公司不再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则该附属公司100%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将各自成为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最低比率的分子。

      附注: 例如,若有关权益由60%减至40%,而有关附属公司不再是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则有关实体100%的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将各自成为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及最低比率的分子。

    • 14.32

      如上市发行人的附属公司(不论其是否在上市发行人的帐目内综合入帐,不论是否全资附属公司,也不论是上市发行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附属公司)分配股份,必须为代价比率计算一个价值。此价值为发行予承配人(并非上市集团一部分)的股份的价值,且只限于承配人承配超过以下权益:承配人为维持其于附属公司内相对权益百分比而所需的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