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及刊发的责任 (18.66-18.67)
18.66
附注: 1 如刊发季度报告的45天期限是在新上市发行人的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后,该上市发行人须编制及刊发有关报告(不论所涉及的报告期间于该上市发行人证券开始买卖日期之前或之后结束)。若新上市发行人已在其上市文件中披露下列资料,则《GEM上市规则》第18.66及18.67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紧接其上市前已结束的3个月或9个月期间:
(a) 已就该3个月或9个月期间提供《GEM上市规则》第十八章所规定有关季度报告的财务资料,并提供前一个会计年度相应3个月或9个月期间的比较数字;
(b) 已说明其是否符合《GEM上市规则》附录十五第二部分所载守则条文的规定,如并未符合,则已就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及
(c) 已表明不分发有关季度报告并不会违反其组织章程文件或注册所在地点的法律及法规又或其他监管规定。
该新上市发行人须于《GEM上市规则》第18.66及18.67条规定的限期内刊发公告,说明其已于上市文件中列载有关财务资料。
2 每份季度报告的数字乃由董事全权负责,董事必须确保该等数字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年度财务报表所采用的相同。如果上市发行人拟更改会计年度,则应就季度报告须涵盖的期间谘询本交易所。 18.67
在刊发任何季度报告后,上市发行人须于合理可行时间内尽快送交一份季度报告予按《GEM上市规则》第18.03条指定的人士。
附注: [已于2011年1月1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