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言

    • 18.01

      本章载列上市发行人就每年及每半年披露例行财务资料的持续责任。本章亦载有若干在讨论及分析(见《GEM上市规则》第18.83条)建议披露的事项,本交易所鼓励上市发行人在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内附载。有关事项并非强制披露事项,只属本交易所建议披露的与良好常规有关的事项。披露非例行财务资料的附加规定则载列于《GEM上市规则》以下章节:
       

      第七章─ 会计师报告及备考财务资料
       
      第十四章─ 上市文件
       
      第十九章─ 须予公布的交易
       
      第二十章─ 关连交易
       


      涉及下列发行人的例行财务资料的附加披露规定,则载列于《GEM上市规则》以下章节:
       

      第二十四章     ─ 海外发行人 
        
      第二十五章─ 中国发行人
        
      第三十一章─ 中国发行人


      注意: 如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章的披露规定(如适用)与本章的规定有抵触,概以第二十四第二十五章的规定(如适用)为准。


       

    • 18.02

      上市发行人必须编制周年财务报表及中期报告。该等财务报表或报告的内容、时间及刊发的规定均载列于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