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管治守则》 (13.89)
13.89
(1) 《上市规则》附录C1的《企业管治守则》订明:(a)有关发行人须在《企业管治报告》披露的资料的强制披露要求;及(b)良好企业管治的原则、「不遵守就解释」的守则条文以及若干建议最佳常规。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自愿采纳建议最佳常规。
(2) 发行人须在其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有))及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中说明其于有关会计期间有否遵守附录C1第二部分所载的守则条文。
注: 有关规管初步业绩公告的规定,请参阅《上市规则》附录D2第45及46段。
(3) 发行人可偏离守则条文行事(即采取守则条文中未有订明的行动或步骤),惟前提是发行人:
(a) 在年报(及财务摘要报告(如有))内的《企业管治报告》中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该解释应为发行人所采取的替代行动和步骤提供清楚的理据以及其影响和结果;及
(b) 在中期报告(及中期摘要报告(如有))内:
(i) 就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或
(ii) 在合理和适当的范围内,提述载于上一份年报的《企业管治报告》,详细说明任何改变,并就未有在该年报内申报的任何偏离的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及解释。该提述必须清楚明白,不得含糊,有关中期报告(或中期摘要报告)不能只列出相互参照而对有关事宜不作任何论述。
(4) 本交易所鼓励发行人说明有否遵守建议最佳常规,并且就任何偏离行为提供经过审慎考虑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