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事会会议 (17.48)

    • 17.48

      发行人须于任何董事会会议指定日期之前至少七个营业日发表公告,在该会议上,董事预期就股息的宣布、建议或派付作出决定,又或将批准任何年度、半年度或其他期间的盈亏公布以供发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