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发行证券的公告 (17.30-17.30A)
17.29A
《GEM上市规则》第17.30、17.30A及17.31条提及的证券或股份分配、发行、发售、配售或认购,均包括库存股份出售或转让,而提及的获分配证券人士则包括库存股份的购买人或承让人。《GEM上市规则》第17.30条不适用于在GEM或发行人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出售库存股份。
17.30
如董事同意根据《GEM上市规则》第 17.39条或17.41条发行任何证券以筹集现金,发行人须尽快刊登公告,时间上无论如何不得迟过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30分钟。公告中载有以下资料:
(1) 发行人的名称;
(2) 同意发行证券的数目、类别及总面值;
注: 如发行涉及(i)可转换为发行人股份的证券;或(ii)可认购股份或有关可转换证券的期权、权证或类似权利,则公告亦须载有:
(a) 转换价╱认购价,以及调整该价格及╱或可发行股份数目的条文及可换股证券或权证的所有其他主要条款之概要;
(b) 可因行使转换权╱认购权而发行的股数上限;及
(c) 发行人拟在转换权╱认购权获行使时转让库存股份的意向(如有)。
(3) 拟集资总额以及所得款项的建议用途;
(4) 每种证券的发行价格及厘定该价格的基准;
(5) 发行人从每种证券取得的净价格;
(6) 作出发行的理由;
(7) 如获分配证券者少于6人,则列明各人的姓名或名称;如获分配证券者为6人或6人以上,则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0.12(4)条提供该等人士的详情。本交易所保留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此等获分配证券人士的其他资料的权利;这些资料是本交易所认为要确定此等获分配证券人士的独立性所需的资料(以电子栏表或本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形式载列),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实益拥有权的详情;
(8) 有关证券于指定日期(配发条款乃于该日厘定)的市场价格;
(9) 建议发行证券公布前12个月内任何股本证券发行的集资总额以及详细的分项及描述;所得款项的用途;任何尚未动用金额的计划用途;以及发行人如何处理该等款额;
(10) (如适用)银团成员的名称及包销╱配售安排的主要条款;
(11) 有关发行是否须经股东批准的声明;
(12) 如证券是根据股东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权而发行,则列明授权的详情;
(13) 如证券是以供股或公开售股形式发行,则列明《GEM上市规则》附录D1B第18段所载资料;
(14) 有关发行须符合的条件或否定声明(如适用);及
(15) 有关发行的任何其他主要资料(包括限制发行人发行额外证券, 或限制获分配证券者将那些发行予他们的股份出售,或限制现有股东将其获分配而持有之证券出售)。
附注: (1) 本规则不适用于根据符合《GEM上市规则》第二十三章规定的股份计划授出期权或奖励或发行证券。在此等情况下,发行人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23.06A、23.06B及23.06C条的公告规定。
(2) 就这些期权的行使,发行人必须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7.27A条及17.27B条的披露责任。 17.30A
若证券是根据股东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授予董事的一般性授权的权限而发行以换取现金,而证券的发行价较《GEM上市规则》第17.42B条所载的标准价格折让20%或20%以上,发行人须尽快刊登公告,时间上无论如何不得迟过紧接有关建议发行证券的协议签订日期的下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公告中必须披露(其中包括)以下资料:
(1) (若获分配证券人士少于10人)每名获分配证券人士的姓名╱名称又或(如适用)其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名称,并确认其独立于发行人;及
(2) (若获分配证券人士有10人或10人以上)每名认购额占已发行证券5%或5%以上而获分配证券人士的姓名╱名称又或(如适用)其实益拥有人的姓名╱名称,以及对该等人士作一整体性的简介,并确认其独立于发行人。计算该5%限额时,每名获分配证券人士、其控股公司及其任何附属公司所认购的证券数目须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