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发行人联属公司的财务资助及担保 (17.18)
17.18
如果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发行人的联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以及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就发行人的联属公司所获的融资提供的担保,两者按《GEM上市规则》第19.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合共超逾8%,则发行人必须随即公布以下资料:
(1) 向联属公司所提供财政资助金额、所承诺注资金额及为其所获融资提供担保的分析;
(2) 财政资助的条款,包括利率、偿还方法、到期日及抵押品(如有);
(3) 承诺注资的资金来源;及
(4) 联属公司动用由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作担保的银行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