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给予某实体的贷款 (17.15-17.17A)

    • 17.15

      如果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向实体借出的有关贷款按《GEM上市规则》第19.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超逾8%,发行人必须随即公布《GEM上市规则》第17.17条所述的资料。为免生疑问,向发行人附属公司或发行人附属公司之间的贷款,概不视作向实体的有关贷款。

    • 17.16

      如果向实体借出的有关贷款比对按照《GEM上市规则》第17.1517.1617.22条规定披露的贷款有所增加,而增加的金额按《GEM上市规则》第19.07(1)条所界定的资产比率计算为3%或以上,发行人必须随即公布《GEM上市规则》第17.17条所述的资料。

    • 17.17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517.16条,发行人必须公布以下资料:

      (1) 有关向实体的贷款详情,包括结欠款项的详情;
       
      (2) 引致该贷款额的事件或交易的性质;
       
      (3) 债务集团的身分;
       
      (4) 利率;及
       
      (5) 偿还条款及抵押品。

    • 17.17A

      就《GEM上市规则》第17.1517.16条而言,若有以下情况,任何应收货款将不当作给予某实体的有关贷款:

      (1) 在发行人日常业务中所产生者(因提供财务资助而产生者除外);及
       
      (2) 产生该项应收货款的交易属于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