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售、供股及配售的结果

    • 16.13

      如属发售以供认购、发售现有证券或公开售股,必须尽速(无论如何(i)如属新上市,不得迟于上市前的营业日下午11时及(ii)如属其他情况,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所有权文件日期后第一个营业日的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于本交易所网页刊登有关发售结果、证券配发基准(包括配发予包销商(如有)及彼等的紧密联系人的证券数量))及(如适用)接纳额外申请的基准的公告。

      附注:
      公告应载有:
      1 关于接获的申请的分布资料及分配基准;
      2 (若是一类新的并将会上市的证券)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适用于该类别证券的「指定最低百分比」(如该等资料以前未曾披露);及
      3 (如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董事的确认,确认就其所知,发行人、其控股股东、董事或银团成员并无直接或间接向任何获配售人或公众(视属何情况而定)提供回佣,以及他们就所认购或购买的每股发行人股份(或,如适用,每个单位的其他股本证券)应支付的代价相等于发行人厘定的最终发售价,另加任何应付的经纪佣金、会计及财务汇报局交易征费、证监会交易征费及交易费。

    • 16.14

      如属以招标方式发售以供认购或发售现有证券,必须尽速(无论如何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所有权文件的下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于本交易所网页刊登有关中标价的公布。
       
      附注: 在本交易所完成审閲之前,新申请人不得发布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6.13及16.14条所述的公告。

       

    • 16.15

      如属供股,必须尽速(无论如何不迟于寄发配额通知书或其他有关所有权文件的下一个营业日早市或任何开市前时段开始交易(以较早者为准)之前至少30分钟)于本交易所网页刊登有关供股结果(包括配发予包销商(如有)及彼等的紧密联系人的证券数量)及接纳额外申请的基准的公布。

    • 16.16

      如属配售(包括首次公开招股中的配售部分),必须于所配售证券开始买卖之前在本交易所网页刊公布登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0.12(4)条所载明详情的配售结果。
       
      附注:
      1 在根据按《GEM上市规则》第17.41(2)条而授予发行人董事任何一般授权而由上市发行人进行配售证券之情况下,所须作进一步公布之资料详列《GEM上市规则》第17.30条
       
      2 若是一类新的并将会上市的证券,该公告应包括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适用于该类别证券的「指定最低百分比」(如该等资料以前未曾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