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复申请的限制
13.21
如发售证券予公众人士认购或购买,则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如适用)包销商必须采取合理的步骤,确保能鉴别及拒绝受理重复或疑属重复的申请。
附注: 如已采取本条规定的合理步骤,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如适用)包销商有权倚赖申请人所作的声明╱陈述。 13.22
本条规则中的「重复申请」(Multiple Applications)是指:同一人作出超过一项申请;一人申请认购证券的数目超过发售总数的100%;又或一人申请认购证券的数目超过任何一个按第六项应用指引划分的发售证券组别中可予发售总数的100%。就此等规则而言,任何组别中可予发售的证券总数是指该组别在按第六项应用指引规定而采取任何回补机制前的初步分配份额。13.23
发行人、其董事、保荐人及包销商必须确保证券发售包括下述的条款及条件(并在上市文件及(如适用)申请表格作出披露),即各申请人在作出申请时,已保证:
(1) (如有关申请为其本人利益作出)他本人、他的代理人、或其他人士概无为他的利益作出其他申请;
(2) (如有关申请由他以代理人身份为另一人士的利益作出)他以代理人身份代表该位人士或为该位人士的利益、或该位人士本身、或该位人士的其他代理人概无作出其他申请;
(3) 如他以代理人的身份代表其他人士提出申请,则他只为该位人士作出一套认购指示并已获正式授权代表该位人士。 13.24
申请渠道须包括以下郑重声明:
“郑重声明:
任何人士以受益人身份只能作出一次申请。"
以及申请渠道必须包括以下声明及陈述:─
“本人╱吾等谨此声明,是项申请为本人╱吾等作出及拟作出的唯一申请,亦为本人╱吾等就本人╱吾等的利益、或本人╱吾等所代表人士的利益而作出的唯一申请。本人╱吾等明白发行人将会倚赖本声明╱陈述,以决定是否就是项申请配发任何股份。”13.25
申请渠道亦须载有规定,即倘若一家除买卖股份以外并不从事任何业务的非上市公司作出认购申请,而有一名人士可对该公司行使法定控制权,则该项申请将被视作为该名人士利益作出的认购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