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提交上市申请时 (12.22-12.23)
12.22
下列各项(如适用)必须连同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表格提交本交易所作审阅:
(1) 符合本交易所要求格式的申请版本乙份;
(2)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 如申请版本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呈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调整声明的接近定稿的版本;
(3a)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b)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5)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6)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7-12)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13) 如申请版本必须载有董事会就具备足够流动资金而作出的声明,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接近定稿的版本,以确认其相信申请版本所载有关董事会所发出具备足够流动资金的声明,乃经董事会充份及审慎查询后始作出;
(14a) 如申请版本载有溢利预测(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4.28至14.31条),则须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溢利预测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溢利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与申请版本内所载溢利预测为同一期间,而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则为至少12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上述两份备忘录均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14b) 如申请版本没有载有溢利预测,则须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溢利预测的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溢利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应直至上市后紧接的财政年度完结日止,而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则为至少12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上述两份备忘录均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及
(15) 保荐人及董事╱拟担任董事提出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任何规定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条文的申请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
附注: 如先前并无提交,所有已签立的豁免申请必须于预计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12.23
除《GEM上市规则》第12.22条规定的文件外,新申请人必须于提出上市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1)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2)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a)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b)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5)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6) 向本交易所提呈任何本交易所要求的文件以辅助上市申请;及
(a)-(c)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7) 《GEM上市规则》第5.13A(1)条所述的新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及╱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络资料及个人资料。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