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12.05-12.11)
12.05
新申请人及上市发行人发行证券的上市申请必须向本交易所提出。12.06
保荐人(或如发行人毋须设有(或并无聘用)保荐人,则发行人)负责提交上市申请及一切辅助文件,以及与本交易所就一切与上市有关的事宜联络。保荐人必须获新申请人正式授权,才能向本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以及与申请有关的任何证明文件。12.07
如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在递交申请表格日期起计六个月后仍未批准,则须向本交易所提交新申请表格连同所指定的上市费。在该等情况下,任何已支付的首次上市费将被没收。12.08
如审核新申请人将予刊发的任何上市文件的过程中终止或新增保荐人,新申请人必须提呈新上市申请,详述更改的时间表,及费用规则所述金额的额外的首次上市费用。在该等情况下,任何已支付的首次上市费将被没收。
附注: (1)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2) 亦须参阅《GEM上市规则》第四章有关新申请人或须提呈新上市申请表格的其他情况。
(3) 如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有变,替任或留任保荐人(视属何情况而定)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供以下资料: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离任的原因;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的交代信(如有)副本;替任或留任保荐人认为有必要向本交易所提出的任何有关该项申请及离任保荐人及/或整体协调人情况的事宜。
(4) 如委任额外的一名保荐人,新申请人及全部保荐人必须向本交易所提供委任新增的保荐人的原因,而该新增的保荐人必须在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02B(2)条呈交新上市申请时向本交易所呈交确认书,确认完全同意新申请人及原有保荐人先前向本交易所递交的所有文件陈述。 12.09
(1) 申请人必须呈交上市申请表格、申请版本及《GEM上市规则》第12.22及12.23条规定的所有其他相关文件,而该等文件的资料必须大致完备,惟性质上只可在较后日期落实及收载的资料除外。
(2) 如本交易所厘定有关资料并非大致完备,本交易所不会继续审阅任何有关申请文件。所有提交予本交易所的文件(包括附录五A表格)均将退回予保荐人(惟整套文件会保留一套作本交易所记录之用)。首次上市费将按下文《GEM上市规则》第12.14(4)条附注所述处理。
(3) 凡先前被本交易所发回的申请,申请人须在上市科致函保荐人发回上市申请之日起计不少于八星期后,方可代表申请人呈交另一份附录五A表格及新的申请版本。
附注: (1)-(3)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3A) (a) 新申请人及其每名董事及监事必须确保申请版本所载的所有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
(b) 申请版本所述的每一名新申请人董事/监事及拟担任董事/监事者:
(i) 必须确保申请版本及其后呈交本交易所的任何上市文件拟稿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7.50(2)条所述其所有履历详情,且该等详情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及
(ii) 如其在上文第12.09(3A)(b)(i)条所载的履历详情于新申请人的证券买卖开始前有任何变动,其必须尽快通知本交易所有关变动。
附注: 上文第12.09(3A)(b)条所载的规定亦适用于在提交申请版本后提交予本交易所的任何上市文件草稿中其后委任的每名董事/监事和候任董事/监事,而以上对「申请版本」的提述应被理解为对有提及该董事/监事的相关上市文件草稿的提述。
(4) 倘于审核程序时,本交易所相信新申请人于暂定聆讯日期之前最少足四个营业日前仍未符合以下条文,本交易所可能要求新申请人押后暂定聆讯日期(见《GEM上市规则》第12.12条):
(a) 提呈载有根据《GEM上市规则》的所要求作充足及适当披露的所有资料的上市文件的修订稿;
(b) 提呈本交易所要求任何欠负的文件;及
(c) 本交易所的询问及意见获及时满意地处理。
(5) 于审核程序中,保荐人不应零碎而没系统地修改上市文件的内容。每次修订上市文件,均必须完整地回应本交易所对上一稿的所有意见。不符合这项规定的修订稿,本交易所或选择不加审阅。
(6) 如GEM 上市委员会正考虑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上市科通常会邀请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出席GEM 上市委员会的聆讯。 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和保荐人应准备回答GEM 上市委员会提出的问题,但一般只有在GEM 上市委员会拟向新申请人直接查询时,新申请人及其董事和保荐人才会被邀请出席聆讯。新申请人如被邀请出席该聆讯,可由其董事、保荐人及╱或拟担任授权代表的人士陪同出席。
(7) 申请人必须确保(i)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2.22及12.23条提交上市申请表格(包括其中所载的承诺书)、申请版本及所有其他相关文件;(ii)寻求上市的证券的发行及配发;及(iii)作出使该等证券获准参与中央结算系统以及批准及授权刊发上巿文件的一切所需安排,均经由董事及/或股东(视属何情况而定)透过决议妥为授权及批准。
12.10
新申请人或其代理就发行证券的宣传资料,凡未经本交易所审阅及向申请人确认其并无意见,不得在香港刊发。此外,宣传资料必须符合一切法定规定。若本交易所相信申请人或其顾问容许与新申请人的证券上市有关的资料外泄,本交易所一般会押后该等证券的上市申请。就此方面而言,
(1) 若宣传资料的目的为替发行人或其产品或业务进行宣传,而非在推销所发行的证券,则该类宣传资料并不属于有关证券将予发行的宣传资料;
(2) 以下文件不在本条规则所述范围,毋须事先提呈以备审核:
(a) 遵照《GEM上市规则》第16.01A条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申请版本;
(b) 遵照《GEM上市规则》第16.01B条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聆讯后资料集;
(bb) 遵照《GEM上市规则》第16.01C条登载在本交易所网站的整体协调人公告;
(c) 新申请人登载于本交易所网站、表示不应依赖传媒在新申请人登载了申请版本、整体协调人公告或聆讯后资料集(视属何情况而定)后关于新申请人的任何报道之任何声明;及
(d) 提出发售邀请或建议的文件(或同等讯息),以及包括就证券的发行而订立的协议,或该等协议的初稿或与该等协议有关的文件。因该等协议而产生有关发行、认购、购买或包销证券的责任,须待证券获准上市后才须履行;
(3) 凡与新申请人上市建议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或公告,如在GEM 上市委员会就新申请人的申请进行上市聆讯前刊发,则必须注明申请人将会向本交易所提出将有关证券上市买卖的申请;及
(4) 如与新申请人上市建议有关的任何宣传资料未经本交易所事先审核便于聆讯前发放,本交易所可押后聆讯最多一个月。倘此举导致申请表格过期超过六个月,新申请人需呈交新申请表格及另一笔上市费用(见《GEM上市规则》第12.07条)。 12.11
由提交上市申请表格时开始到获批准上市期间,除《GEM上市规则》第10.16条所允许的情况外,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不得买卖寻求上市的证券。发行人的董事一旦发现或怀疑有人进行该等买卖,应尽速通知本交易所。若本交易所发现发行人的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等从事该等买卖,则可能拒绝受理有关的上市申请。
附注: 本交易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2.11条规定,惟须符合下列条件:
(a) 核心关连人士对上市过程没有影响,且并无内幕资料;
(b) 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及规例尽快于其海外司法权区向公众发布任何内幕资料;
(c) 发行人是无法控制核心关连人士在本交易所以外的市场买卖发行人的证券(例如公众投资者可于该发行人在GEM上市前成为主要股东);及
(d) 发行人已制定相关制度,可识别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于限制期内进行的交易,而若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已获豁免严格遵守《GEM上市规则》第12.11条的人士除外)在限制期内违反买卖限制,发行人会通知本交易所。
12.11A
上市发行人如进行新上市(不论是否涉及发售或配售股本证券或权益)及发售以供认购(定义见《GEM上市规则》第10.03条),必须使用FINI以获准进行交易以及(如适用)收集及处理有关认购及结算新股的特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