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文件的规定─新上市申请
于提交上市申请时 (12.22-12.23)
12.22
下列各项(如适用)必须连同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表格提交本交易所作审阅:
(1) 符合本交易所要求格式的申请版本乙份;
(2)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 如申请版本载有会计师报告,则须提呈有关该会计师报告的任何调整声明的接近定稿的版本;
(3a)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b)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5)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6)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7-12)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13) 如申请版本必须载有董事会就具备足够流动资金而作出的声明,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接近定稿的版本,以确认其相信申请版本所载有关董事会所发出具备足够流动资金的声明,乃经董事会充份及审慎查询后始作出;
(14a) 如申请版本载有溢利预测(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4.28至14.31条),则须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溢利预测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溢利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与申请版本内所载溢利预测为同一期间,而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则为至少12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上述两份备忘录均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
(14b) 如申请版本没有载有溢利预测,则须提交由董事会所编制的溢利预测的备忘录及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溢利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应直至上市后紧接的财政年度完结日止,而现金流量预测的备忘录所涵盖的期间,则为至少12个月,由上市文件预计刊发日期开始计算。上述两份备忘录均须包括预测所用的主要假设、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及
(15) 保荐人及董事╱拟担任董事提出豁免遵守《GEM上市规则》任何规定及《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条文的申请的定稿或接近定稿的版本。
附注: 如先前并无提交,所有已签立的豁免申请必须于预计聆讯日期至少足四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12.23
除《GEM上市规则》第12.22条规定的文件外,新申请人必须于提出上市申请时提交以下文件:
(1)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2)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a)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b)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3)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5)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6) 向本交易所提呈任何本交易所要求的文件以辅助上市申请;及
(a)-(c)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7) 《GEM上市规则》第5.13A(1)条所述的新申请人的董事╱监事及╱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联络资料及个人资料。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须在预期的聆讯审批日期至少足4个营业日之前提交 (12.23AA-12.23BB)
12.23AA
倘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根据《GEM上市规则》第6A.42条获委任及(如适用)指定的整体协调人必须提供书面确认,当中述明:(i) 每名整体协调人的名称;
(ii) 发行人将向每名整体协调人支付的定额费用;
(iii) 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总费用(以占新上市将筹集所得款项总额的百分比列示);及
(iv) 就公开认购及配售部分将向所有银团资本市场中介人支付的定额与酌情费用的比例(按百分比计算)。
附注:1. 本条所指的总费用(也常称「包销费用」)包括向发行人提供以下一项或多项服务的定额与酌情费用:提供意见、营销、簿记建档、作出定价及分配建议以及将股本证券配售予投资者。
2. 如按本条所提供的资料有任何重大变动,整体协调人必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通知本交易所并解释原因。
12.23BB
如新申请人须就其于本交易所申请上市在中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的确认新申请人完成中国备案程序的通知书副本。
于GEM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但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尽快 (12.23A)
12.23A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如上巿文件必须载有董事会就营运资金是否足够而作出的声明,则须提交一份由保荐人发出的函件的最后定稿;该函件确认他们对上市文件内下列两方面表示满意:一是上市文件内有关营运资金是否足够的声明,是董事会经适当与审慎查询后所作出的;另一是提供融资的人士或机构已书面声明确有该等融资;
(2) 已呈交本交易所用以支持新上市申请的所有文件初稿的最后版本;
(3) (如适用)认购或购买寻求上市的证券的任何申请表格的最后版本(包括任何额外申请表格或优先申请表格);及
(4) 上市文件落实刊发前本交易所要求提交的任何文件。 于通知原则上批准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前 (12.24-12.25)
12.24
新申请人必须于GEM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后,但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当日或之前,尽快向本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1)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a) 由在FINI获指定的保荐人,于FINI填妥并正式提交的新上市启动电子表格;
(2)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a)-(b)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3)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4)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5)-(7)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8)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9) 上市文件中所述由申请人、其股东及╱或其他相关人士向本交易所作出之每一份书面承诺。
(10)-(11)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12.25
倘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上市文件构成招股章程,必须于预计批准招股章程进行注册当日早上11时前将下列文件送呈本交易所:
(1)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申请批准招股章程注册的申请书;
(2) 两份招股章程,并须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3)条或342C(3)条规定(视乎情况而定)妥为签署,并于其上包含或附上有关条文所规定的文件;及
(3) 翻译员须就招股章程的中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英文版本的中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或就招股章程的英文译本发出证明,证实中文版本的英文译本为真实及正确无误;而在两种情况下,保荐人的合资格人员亦须发出证明,证实翻译员具有足够资格就招股章程的译本发出有关证明。
(4)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于上市文件刊发日期后但于买卖开始前 (12.26)
12.26
新申请人必须于上巿文件刊发后但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实际可行的日期尽快送交下列各项予本交易所,作为批准上市的一项条件:
(1) [已于2013年10月1日删除]
(1a)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b)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2) 按G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填具的完整公司资料报表,并以本交易所不时指定的电子化形式提交,以便刊登在本交易所网站上;
(3)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4)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5) [已于2007年6月25日删除]
(6) 如属新申请人就新上市进行涉及簿记建档活动(定义见《操守准则》)的配售:
(a) 由(i)每名整体协调人;(ii)每名并非整体协调人的银团成员;(iii)任何并非银团成员的分销商;及(iv)《GEM上市规则》D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提及的任何交易所参与者各自于FINI填妥并正式提交的配售函件副本及按该D表格签署作出的销售及独立性声明;及
(b) 由上文(a)分段所述有关各方提供、载有《GEM上市规则》第10.12(5)条所规定的资料的获配售人名单。为保密起见,有关各方须透过FINI将该等名单直接提交本交易所;
(7) 按F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新申请人的一名董事及公司秘书正式签署的声明,由新申请人的法律顾问于FINI提交此声明的已填妥及正式签署的扫瞄本;
附注: 任何应付但尚未缴付的上巿年费(参阅费用规则)须于有关证券买卖开始前支付。
(8) 按E表格(登载于监管表格)的相若形式作出并经每名保荐人及每名整体协调人于FINI填妥及正式提交的声明;及
(9)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0) 由发行人在FINI指定的保荐人,于FINI填妥并正式提交的分配结果公告的电子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