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任何公开招股的确定发售期间

    • 11.34

      涉及向公众人士招股的任何上市方法,发行人须于上市文件内载列有关发售期限的详情(参阅《GEM上市规则》附录D1A第15(3)(f)段及附录D1B第18(1)段)。
       

      附注:本交易所认为发售期间的详情属上市文件的重要条款,必项能让所有投资者信赖,而对所有投资者而言其意义应该完全相同。此外,为确保所有投资者均得到公平及同等的对待,并避免发售期间内出现混乱或不明朗的情况,上市文件所载的发售期间通常不应更改或延长。

    • 11.35

      上市文件所订明可更改或延长发售期间或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权利必须:

      (1) 限于本交易所接纳因热带气旋警告讯号或类似的外来因素而可能引致的延误(不论所述的截止日期是否银行工作日);及
       
      (2) 载于上市文件的有关详情内;及
       
      在本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限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不可更改或延长,而发行人、包销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可单方面更改或延长该日期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