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向公众人士招股的任何上市方法,发行人须于上市文件内载列有关发售期限的详情(参阅《GEM上市规则》附录D1A第15(3)(f)段及附录D1B第18(1)段)。
上市文件所订明可更改或延长发售期间或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权利必须:
在本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限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不可更改或延长,而发行人、包销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可单方面更改或延长该日期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