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5

上市文件所订明可更改或延长发售期间或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权利必须:
 

(1)限于本交易所接纳因恶劣天气信号或类似的外来因素而可能引致的延误;及
 
(2)载于上市文件的有关详情内;及
 

在本交易所接纳的任何条件的规限下,上市文件所述发售期间及公开接受认购期间的截止日期,不可更改或延长,而发行人、包销商或任何其他人士均不可单方面更改或延长该日期或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