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板资格
9A.02
如符合以下条件,GEM转板申请人可申请将其证券由GEM转往主板上市:
(1) 发行人须符合《上市规则》所载的各项主板上市资格;
注: 如要在主板上市,申请人必须持续符合《上市规则》第9A.02(1)条所载资格,直至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
(2) 发行人自其首次上市日期以后的首个完整财政年度的财政业绩经已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8.03条的规定;及
(3) (a) 在提出转板申请前的12个月,直至其证券在主板开始买卖为止,发行人未曾被裁定严重违反《GEM上市规则》或《上市规则》任何条文;及
(b) 于(i)转板申请当日及(ii)开始在主板买卖其证券之日,发行人并无因严重违反或可能严重违反《GEM上市规则》或《上市规则》任何条文而成为任何本交易所的纪律调查对象,或成为按《GEM上市规则》第三章或《上市规则》第二A章所述任何进行中的纪律程序的对象。
9A.03
以下规定不适用于按本章或《上市规则》第九B章由GEM转往主板上市:
(1A) 《上市规则》第12.01B条有关刊发聆讯后资料集的规定;及
(1B) [已于2023年12月31日删除]
(1C) 《上市规则》第9.03(1)(b)条及费用规则第1(1)段有关缴付首次上市费的规定。
(1)
[已于2018年2月15日删除] (2)
[已于2018年2月15日删除] (3) [已于2018年2月15日删除]
9A.04 [已删除]
[已于2018年2月15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