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牌
9.14
9.14A
(1) 在不损害第 9.14 条给予本交易所的权力的情况下,本交易所可将已连续停牌12个月的证券除牌。
(2) 作为过渡安排,
(a) 除(b)所述情况外,就于《GEM上市规则》第 9.14A(1)条生效之日(生效日期)前已停牌的发行人而言,第 9.14A(1)条所指的12个月期限由生效日期开始计算。
(b) 在紧贴生效日期前已被联交所裁定须开展取消上市地位程序及获通知除牌期限的发行人,有关裁决及通知期将对有关发行人继续生效,即使该发行人的上市地位在生效日期时尚未取消。
9.15
在不影响《GEM上市规则》第9.14及第9.14A(1)条的情况下,倘本交易所打算行使其除牌权力,其可:
(1) 刊发公告,载明该发行人的名称,并列明该发行人必须对引致该等情况的事项作出补救的期限(通常为六个月)。本交易所如认为适当,将暂停发行人的证券买卖。如发行人未能于指定限期内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本交易所可将其除牌。本交易所可将任何对该等事项作出补救的建议(就各方面之言)当作新申请人的上市申请一样处理,而在该情况下,发行人必须符合《GEM上市规则》中所列新上市申请的规定;或
(2) 在本交易所刊发公告通知将发行人除牌后,取消其证券的上市地位。
9.15A
就《GEM上市规则》第 9.14A(1)条而言,本交易所可在刊发公告通知将发行人除牌后,取消其证券的上市地位。9.16
9.17
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