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复牌

    • 9.09

      为了市场的公平及延续性起见,本交易所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的时间要尽量短暂。因此,发行人须尽力取得一切所需的(包括监管机构的同意)同意,以便撤销短暂停牌或停牌。

      附注: 本交易所认为持续短暂停牌或停牌的时间若长于必需的时间,将会令投资者无法合理地进行买卖及妨碍市场正常运作。

    • 9.10

      复牌的程序视乎情况而定,而本交易所保留权利施加其认为适当的条件。

    • 9.11

      如短暂停牌或停牌是因为要等待发出属于或可能属于内幕消息的公告,发行人须尽量于GEM下一个半日交易时段开市前发出该公告。不论任何理由,如无法在上述时限内发出公告,则于本交易所要求时发行人必须:
       
      (1) 在GEM下一个半日交易时段开市前在本交易所网页刊登「临时」公告;及
       
      (2) 要求由GEM下一个半日交易时段开始时恢复买卖其证券。
       
      附注:
      1 就本条而言,临时公告应大致上以下列形式发出:
       
        「本公告乃应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要求而发出。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的各董事知悉,仍有与本公司有关而属于或可能属于内幕消息的资料尚未公布,该等资料现时未可公布。
       
        有关该等资料的公告将会在适当时候尽快作出。
       
        本公司已根据《GEM上市规则》的规定要求由〔 〕开始恢复其证券的买卖。
       
        投资者于现阶段进行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承〔 〕的董事会命而作出,各董事愿对本公告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负上责任。」
       
      2 附注1所述的临时公告必须按《GEM上市规则》第十六章的规定刊发。

    • 9.12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01条,本交易所可指示恢复买卖证券,特别是本交易所可:

      (1) 在不影响《GEM上市规则》第9.11条的情况下,要求发行人按本交易所酌情指定的条款及在指定的期限内发出公告,通知恢复发行人的证券的买卖。在其公告刊发后,本交易所可指示将有关证券复牌;及╱或
       
      (2) 在本交易所发出公告知会将证券复牌后,指示将有关证券恢复买卖。
       
      附注:本交易所可能会在上述第(2)项所指的公告中列载发行人就持续停牌所提交的资料。

    • 9.13

      本交易所在行使《GEM上市规则》第9.12条所赋予的权力受《GEM上市规则》第 4.06 条的覆核程序规限。反对复牌的发行人有责任证明继续短暂停牌或停牌乃适当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