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程序 (9.06-9.08)

    • 9.06

      如发行人相信无论如何均难免短暂停牌或停牌,则应尽快通知本交易所。

      附注:
      1 任何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应按照《GEM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直接致电上市科。短暂停牌或停牌的要求须由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某些其他负责的职员、合规顾问、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直接提出,方会获得考虑。本交易所可能要求有关方面对提出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的人士的职权予以确认。发行人另须提交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的正式函件,但如情况特别迫切,则毋须于初次提出要求时向上市科提交。
       
      2 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必须提供理由,而发行人将要解释为何现在或过去未能发出公告以避免短暂停牌或停牌。
       
      3 本交易所不会接纳在公告发出后,纯粹因为要让有关资料得以更广泛地发布而提出的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或继续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

    • 9.07

      发行人须尽力确保任何停牌要求尽量在本交易所开市时间以外提出(及于GEM下一个半日交易时段开始之前尽早提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可在开市时间提出要求。

    • 9.08

      如已经短暂停牌或停牌,发行人必须公布短暂停牌或停牌理由;如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由发行人提出,则发行人亦须按《GEM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公布已知或预计的复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