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暂停牌或停牌
9.03
9.04
根据《GEM上市规则》第9.01条无论是否应发行人的要求,本交易所在任何情况下均可指令发行人的证券短暂停牌或停牌,包括:
(1) 发行人被接管或清盘;或
(2) 本交易所认为公众人士所持有的证券数目不足(参阅《GEM上市规则》第11.23条);或
(3)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所经营的业务不符合《GEM上市规则》第17.26条的规定;或
(4) 本交易所认为发行人或其业务不再适合上市;或
(5) [已于2018年8月1日删除]
(6) 市场的完整性及声誉已经或可能会因买卖发行人的证券而受损;或
(7) 发行人的上市证券价格或成交量出现未有解释的不寻常变动,或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已经或可能出现虚假市场,而又未能即时联络到发行人的授权代表,以确定发行人并不知悉有任何有关或可能有关该等证券不寻常价格或成交量变动或造成虚假市场的事宜或事态发展;又或发行人延迟刊发一则根据《GEM上市规则》第17.11条所规定的格式的公告;或
(8) 市场上就有关内幕消息出现不公平的发布或泄漏,令发行人的上市证券的价格或成交量出现不寻常的变动。
附注: 1 如本交易所认为有人不恰当地利用内幕消息,则不管是发行人的核心关连人士或其他人士,本交易所将会毫不犹疑指令短暂停牌或停牌。本交易所或会要求发行人详细解释哪些人可能取得未经公布的资料,及为何未能做好保密工作。如本交易所认为调查结果有充分理由支持,则会公布其结果。本交易所相当重视发行人的董事的责任,不单只要确保内幕消息得到适当保密,同时要确保有关资料以适当而公平的方式披露,符合市场的整体利益,而非特定某一群人或个人的利益。
2 如本交易所相信发行人或其顾问容许有关发行新证券的内幕消息在其公布前外泄,则本交易所一般不会考虑有关证券的上市申请。
3 根据法定规则,本交易所会通知证监会有关短暂停牌、停牌及复牌的事宜。此外,本交易所会按证监会根据法定规则作出的指示将某只股份短暂停牌或停牌。 9.05
本交易所保留权利酌情准许发行人的证券在适当情况下短暂停牌或停牌,该等情况包括(视乎个别个案而定):
(1) 内幕消息未能于当时披露,而本交易所接纳其理由;或
(2) 有人向发行人提出要约,但条款只是原则上同意,并须与一位或以上主要股东商讨及获得其同意。如先前未有发出有关公告,则短暂停牌或停牌一般是适当措施。在其他情况下,要约的详细资料应予公布,或倘仍未可行,则应发出公布「郑重声明」发行人现正进行磋商并可能会达成协议,从而毋须短暂停牌或停牌;或
(3) 有必要维持有秩序的市场;或
(4) 关于若干程度的须予披露或关连交易,例如涉及发行人的性质、控制权或结构的重大转变,需要公布全部详细资料以容许有关证券得到真实的估值。 程序 (9.06-9.08)
9.06
如发行人相信无论如何均难免短暂停牌或停牌,则应尽快通知本交易所。
附注: 1 任何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应按照《GEM上市规则》第2.22条的规定直接致电上市科。短暂停牌或停牌的要求须由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某些其他负责的职员、合规顾问、财务顾问或法律顾问直接提出,方会获得考虑。本交易所可能要求有关方面对提出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的人士的职权予以确认。发行人另须提交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的正式函件,但如情况特别迫切,则毋须于初次提出要求时向上市科提交。
2 要求短暂停牌或停牌必须提供理由,而发行人将要解释为何现在或过去未能发出公告以避免短暂停牌或停牌。
3 本交易所不会接纳在公告发出后,纯粹因为要让有关资料得以更广泛地发布而提出的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或继续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 9.07
发行人须尽力确保任何停牌要求尽量在本交易所开市时间以外提出(及于GEM下一个半日交易时段开始之前尽早提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方可在开市时间提出要求。9.08
如已经短暂停牌或停牌,发行人必须公布短暂停牌或停牌理由;如短暂停牌或停牌要求由发行人提出,则发行人亦须按《GEM上市规则》第9.11条的规定,公布已知或预计的复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