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会计准则

    • 7.12

      一般而言,会计师报告内所申报的财务业绩及财务状况表,须遵照以下准则编制:

      (a)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或
       
      (b)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
       
      (c) (如属采用《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其年度财务报表的中国发行人)《中国企业会计准则》。
       
      附注: 发行人须持续地应用其中一种准则,而不得从一准则改变为另一准则。

    • 7.13[已删除]

      [已于2022年1月1日删除]

    • 7.14

      就海外发行人的会计师报告而言,如本交易所准许报告根据《GEM上市规则》第7.12条所指的准则以外的其他准则制订,则该报告须符合本交易所接纳的财务汇报准则。在该等情况下,本交易所通常会要求报告中载有对账表,说明与《GEM上市规则》第7.12条所指的任何其中一种准则比较的重大差异(如有)所产生的财政影响。
       
      附注:
       
      1.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是否适合,视乎该海外财务汇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汇报准则》之间有无任何重大差异,及有否任何具体建议可将该海外财务汇报准则与《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并合或大体并合。
       
      2.本交易所网站载有本交易所信纳相当于《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的其他海外财务汇报准则的名单(不时予以修订)。
       
      3.对账表必须经就相关财务报表提供报告的申报会计师审阅。
       
      4.采用上文附注2所述任何一项其他准则编制会计师报告的双重上市海外发行人(不包括在欧盟成员国注册成立并已采用《欧盟国际财务汇报准则》的发行人),若于该其他准则适用的司法管辖区除牌,即须转而采纳《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另按《GEM上市规则》到期且在该发行人除牌起计满一周年之后刊发的年度及中期财务报表均须采纳《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
       

    • 7.15

      中国发行人的会计师报告通常须根据《GEM上市规则》第7.12条所指的任何其中一种准则编制。

    • 7.16

      在不损害《GEM上市规则》第7.14条的规定之下,任何重大偏离《GEM上市规则》第7.12条所指的任何其中一种会计准则的情况必须予以披露及解释;如切实可行,还须具体说明所造成的财政影响。

    • 7.17

      有关准则通常指现时所沿用于上一申报财政年度的准则;在可能的情况下,所有期间的溢利须根据该等准则作出适当的调整。